(2009)临执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0-01-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淄区南王镇福山居民委员会,燕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临执字第1226号申请执行人临淄区南王镇福山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淄区。被执行人燕明林。临淄区南王镇福山居民委员会申请执行燕明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临民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临淄区南王镇福山居民委员会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400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燕明林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淄区南王镇福山居民委员会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燕明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9)临执字第122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燕明林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淄区南王镇福山居民委员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建勋审 判 员 常西刚二〇一〇年一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