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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莲民一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诉被告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一初字第427号原告宋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宋某减半负担50元。审判员  千哲玲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