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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004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00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常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庞某某,男。上诉人深圳市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新××公司主张刘某某未按照公司要求与指定客户签订合同,擅自越权与指定客户之外的人订立合同,但是,新××公司向原审提交的会议纪要和证人证言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此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新××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刘某某的行为导致公司商誉受损或其他重大损失。故新××公司单方解除与刘某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新××公司应当向刘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原审判决新××公司向刘某某支付赔偿金8470元,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对于原审判决的新××公司应当支付刘某某被扣发工资人民币600元25%的经济补偿金125元,刘某某在仲裁中曾经提出要求新××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故原审的此项判决没有超出仲裁请求。综上,新××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新××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雅 媛代理审判员 黄 振 东代理审判员 邢 蓓 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诚(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