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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274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于2010年1月19与陈某某、戴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陈某某,戴某某,卢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7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表人:金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陈某某。被告:戴某某。被告: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与被告陈某某、戴某某、卢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戴某某、卢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己诉权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撤回对被告戴某某、卢某某的起诉。审 判 员  丁民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金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