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平商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依盛服饰有限公司与杭州智辉贸易有限公司、张洪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绍兴依盛服饰有限公司;张洪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平商初字第6号原告:绍兴依盛服饰有限公司x)。住所地绍兴县平水镇。法定代表人:朱黎明,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志庆、高向华,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智辉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法定代表人:张洪浩,系执行董事。被告:张洪浩,,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北落马营新村3幢6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依盛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智辉贸易有限公司、张洪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绍兴依盛服饰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绍兴依盛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依盛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邹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