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海终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AYANDISTICARETLTD.STI与华捷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华捷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ayandisticaretltd.sti,华捷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华捷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海终字第1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ayandisticaretltd.sti。法定代表人:hallaydin。委托代理人:林贞。委托代理人:林建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捷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责人:林全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捷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王久云。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戚生苗。上诉人ayandisticaretltd.sti.(阿岩外贸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华捷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及被上诉人华捷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事法院(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ayandisticaretltd.sti.(阿岩外贸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ayandisticaretltd.sti.(阿岩外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ayandisticaretltd.sti.(阿岩外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上诉人ayandisticaretltd.sti.(阿岩外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苗 青代理审判员 董国庆代理审判员 陆 玮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俞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