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辽1281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20-04-17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1281民初46号 原告郭某某,住调兵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某,住辽宁省调兵山市,系原告之子。 被告杨某某,住法库县。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杨某某偿还原告郭某某借款65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10日,被告杨某某从原告郭某某处借款人民币65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期为一个月。现还款日期已过,被告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 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未进行答辩、未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郭某某为支持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本院对原告郭某某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认证: 借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500元。本院认为,该借条有被告杨某某本人签字确认,故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杨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依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9年5月10日,被告杨某某从原告郭某某处借款人民币65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期为一个月。被告杨某某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被告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因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郭某某借款人民币6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艳彪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阚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