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0783执460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20-01-22
案件名称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国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国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783执460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双岘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益洪,董事长。 被执行人:何国栋,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国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783民初59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万元并归还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将被执行人何国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何国栋的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何国栋有房产,发现被执行人何国栋有银行账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暂不予扣划。经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经本院执行,本案尚未执行到位债权10万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何国栋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783执460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厉 磊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楼苏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