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舟定商初字第129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孔佩君与何志明、曹芬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佩君,何志明,曹芬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1292号原告孔佩君,1971年1月24日,区西园新村82幢104室。被告何志明,定海区金寿路11幢10号504室。被告曹芬芬,。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佩君与被告何志明、曹芬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佩君于2010年1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佩君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佩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孔佩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玲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应哲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