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272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与叶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叶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72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委托代理人:顾某某。被告: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与被告叶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己诉权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州××行负担。审 判 员 丁民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金媚附件: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