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麟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何某某、杨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某,杨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麟民初字第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袁某某,陕西金麒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杨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二○一○年一月十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原告起诉后,经他人从中调解及双方协商,被告已向原告进行了赔偿,纠纷已和解,矛盾得到解决,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剌世民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剑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