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229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缪伟江与王国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伟江,王国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2290号原告:缪伟江,197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钱清镇九岩村九岩365-2号。委托代理人:叶建伟,绍兴县钱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国昌,195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县湖塘街道湖塘村王公溇191-1号。委托代理人:王利峰,县湖塘街道湖塘村湖塘19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缪伟江诉被告王国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伟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6元,减半收取9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易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