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仙商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作斌与张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作斌,张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仙商初字第1286号原告:郑作斌,干部,居县安洲街道晨光巷11号。被告:张雄,干部,县城区工贸路59幢2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作斌与被告张雄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作斌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作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作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诉讼保全费1040元,合计2230元,由原告郑作斌负担。审 判 员 陈红星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吕 美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