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执字第334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执字第3344号胡国文与慈溪市洁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9日作出(2009)甬慈民初字第19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国文于2009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洁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胡国文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慈溪市洁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甬慈民执字第334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震(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