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玉商初字第305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舒建林与汤文舜、林西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建林,汤文舜,林西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050号原告舒建林,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办厂,住玉环县清港镇袁家村樁山头32号楼202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增德,玉环县楚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文舜,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办厂,住玉环县清港镇下湫村麦带塘27号。被告林西法,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托运站业主,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金鸡三路88弄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建林与被告汤文舜、林西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建林撤回对被告汤文舜、林西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870元,减半收取1435元,由原告舒建林负担。审 判 长  袁湘裕人民陪审员  蔡行宝人民陪审员  应根法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