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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建铝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铝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18号原告:浙江建铝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明依。委托代理人:张荣华、朱震明。被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良。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史建设。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铝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建铝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建铝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84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人民币3754元,由原告浙江建铝门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于天麟二0一0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