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梨梨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刘玉兰与王振杰、王振学、王振英、王振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兰,王振杰,王振学,王振英,王振和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梨梨民初字第18号原告刘玉兰,女性,84岁,汉族,现住梨树镇。被告王振杰,男性,54岁,汉族,现住梨树镇。被告王振学,男性,48岁,汉族,现住梨树镇。被告王振英,男性,46岁,汉族,现住梨树镇。被告王振和,男性,43岁,汉族,现住梨树镇。原告刘玉兰诉被告王振杰、王振学、王振英、王振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玉兰于2010年1月20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刘玉兰承担50.00元,退还原告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明弟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栾 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