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0523民初3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20-04-24
案件名称
东营安通物流有限公司、河南中炜天翔化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东营安通物流有限公司;河南中炜天翔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民初349号之一 申请人:东营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陈官镇政府驻地南。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中炜天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范县产业集聚区濮城镇滨河路中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善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东营安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中炜天翔化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营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炜天翔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中炜天翔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濮阳濮东支17×××35535的银行存款7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成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鑫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