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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虞商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尧根与刘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尧根,刘加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228号原告:陈尧根,百官街道龙山路桃园弄14号,身份代码330622196701040019。被告:刘加宝,市百官街道半山区10幢202室,身份代码330622194908270031。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尧根与被告刘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刘加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尧根撤回对刘加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37元,减半收取23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小英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