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虞商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尧根与刘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尧根,刘加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虞商初字第228号原告:陈尧根,百官街道龙山路桃园弄14号,身份代码330622196701040019。被告:刘加宝,市百官街道半山区10幢202室,身份代码330622194908270031。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尧根与被告刘加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刘加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尧根撤回对刘加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37元,减半收取23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小英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