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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梨梨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梨梨民初字第17号原告刘某某,女性,84岁,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王某甲,男性,54岁,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王某乙,男性,46岁,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王某丙,男性,48岁,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王某丁,男性,43岁,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王某戊,女性,58岁,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王某己,女性,60岁,汉族,现住梨树县。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1月20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25.00元,退回原告2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明弟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栾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