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梨梨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梨梨民初字第17号原告刘某某,女性,84岁,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王某甲,男性,54岁,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王某乙,男性,46岁,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王某丙,男性,48岁,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王某丁,男性,43岁,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王某戊,女性,58岁,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王某己,女性,60岁,汉族,现住梨树县。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刘某某于2010年1月20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25.00元,退回原告2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明弟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栾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