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西民一终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一终字第2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上诉人马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09)灞民初字第2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马某又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马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马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莉莉审 判 员 肖 刚代理审判员 崔志刚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