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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廖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151号原告廖某,男,汉族,1973年11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76年5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撤诉”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审判员  刘萍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