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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6民终13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20-06-23

案件名称

赵卫东、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赵卫东;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6民终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卫东,男,汉族,1968年2月28日出生,住襄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华,女,汉族,1970年7月13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强、姚烛,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赵卫东与被上诉人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691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卫东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卫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 瑾审判员 王明兰审判员 王 进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