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海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曹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商初字第140号原告:范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追索被告款项26万元。现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曹某某银行存款26万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与不足部分等额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柯盛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