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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海商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曹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商初字第140号原告:范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追索被告款项26万元。现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曹某某银行存款26万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与不足部分等额的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柯盛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