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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220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管亨林与蔡义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亨林,蔡义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208号原告:管亨林,路桥区路北街道腾达路299-301号。身份证号码:332603195604185118。委托代理人:邵涌,京衡律师集团台州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辛涌,椒江区人,住椒江区凤凰新村3号楼206室。被告:蔡义炽,椒江区台都花园69号楼西302室。身份证号码:332601195701250310。委托代理人:陈武,浙江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管亨林与被告蔡义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管亨林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管亨林撤回对被告蔡义炽的起诉,系其依法行使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亨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10元,减半收取6855元,诉讼保全费7270元,由原告管亨林承担。审 判 长  李 敏审 判 员  陈海燕人民陪审员  何方富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晓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