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弓庆华与任麟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弓庆华,任麟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118号原告:弓庆华,省宝应县铁桥路17号。委托代理人:徐海荣,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军标,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麟宗,城南镇大田村2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弓庆华与被告任麟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弓庆华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奚红英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