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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温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弓庆华与任麟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弓庆华,任麟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商初字第118号原告:弓庆华,省宝应县铁桥路17号。委托代理人:徐海荣,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军标,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麟宗,城南镇大田村2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弓庆华与被告任麟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弓庆华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奚红英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