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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省山水建设有限公司与宁波卓润造船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山水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卓润造船有限公司

案由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38号原告:浙江省山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498号。法定代表人:刘光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依,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卓润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北仑新碶明州路293-201号1205室。法定代表人:沈天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山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卓润造船有限公司海商海事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宁波卓润造船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山水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冻结被告宁波卓润造船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人民币或查封等值其他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建生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