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新0103民初116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20-02-03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西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新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西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张新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3民初1168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西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东街北侧63号。 法定代表人:赵新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骁航,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新新,男,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乌鲁木齐市西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新新供应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西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西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西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西山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谷丽娜 二 〇 一 〇 年 一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司羽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