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蒋某与祝某、赵某甲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祝某,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87号原告:蒋某,诸暨市人,系诸暨市城东兴农饲料综合服务部业主,住诸暨市暨阳街道应山村。委托代理人:蒋迪均(特别授权),194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浣东街道陶湖村。被告:祝某,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王家井镇新旭村。被告:赵某甲,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王家井镇新旭村。被告:赵某乙,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王家井镇新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祝某、赵某甲、赵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蒋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祝某、赵某甲、赵某乙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元,依法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