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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秀泾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倪跃军与XX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跃军,XX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秀泾商初字第39号原告:倪跃军,市秀洲区油车港镇杨溪村北商亭14号。被告:XX明,市秀洲区王江泾镇洪典村吴家漾2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跃军诉被告XX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跃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徐兵、XX明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与之相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倪跃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XX明银行存款55000元,冻结期限为银行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限内,连续冻结可冻结存款至满额;或者查封、扣押与之相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斌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日书记员  王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