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秀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XX立南湖制药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立南湖制药有限公司,宿迁市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秀商初字第10号原告:浙XX立南湖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经济开发区云海路205号。法定代表人:逯春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杰,浙江矛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市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幸福南路180号。法定代表人:陈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XX立南湖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宿迁市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XX立南湖制药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XX立南湖制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立南湖制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8元,减半收取1209元,由原告浙XX立南湖制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梅永根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剑佩备忘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原被告在案外协商达成协议,并已经履行协议,故原告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为此,承办人致电被告方工作人员张用金(0-1377390****),询问事情是否属实,张用金表示该事属实,当时提管辖异议也是怕在2010年1月25日开庭前双方来不及达成协议,为拖延时间才提管辖异议。承办人要求其书面撤回管辖异议申请,张用金口头表示同意撤回管辖异议申请,但不出书面申请,请法院直接出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即可。特此备忘。承办人: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