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永商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甲与王乙、舒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甲,王乙,舒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商初字第49号原告:王甲。被告:王乙。被告:舒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甲与被告王乙、舒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舒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甲撤回对被告舒某某的起诉。审 判 员 楼永高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董君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