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龙执刑财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胜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胜道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龙执刑财字第5号被执行人刘胜道。本院作出的(2009)温龙刑初字第102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胜道未缴纳罚金,故本院刑庭依法移送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刘胜道在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有保证金5000元(票据编码:990006300,温财2004(01)NO0024337)未支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胜道在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的保证金5000元交至本院(户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温州银行龙湾支行,帐号:72×××8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晓中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