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椒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贺咸明与王卫斌、钟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咸明,王卫斌,钟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121号原告:贺咸明,椒江区椒江农场三分场201号,身份证号码:332601196408075319。委托代理人:施通畅,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卫斌,椒江区洪家街道灵济街43号,身份证号码:33100219830603311x。被告:钟燕,江市市中区龚家乡黄莲村2社19号,身份证号码:××8156247。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咸明与被告王卫斌、钟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咸明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钟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钟燕的起诉,系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咸明撤回对被告钟燕的起诉。审 判 员 胡红芳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云飞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