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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椒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贺咸明与王卫斌、钟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咸明,王卫斌,钟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椒商初字第121号原告:贺咸明,椒江区椒江农场三分场201号,身份证号码:332601196408075319。委托代理人:施通畅,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卫斌,椒江区洪家街道灵济街43号,身份证号码:33100219830603311x。被告:钟燕,江市市中区龚家乡黄莲村2社19号,身份证号码:××8156247。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咸明与被告王卫斌、钟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咸明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钟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钟燕的起诉,系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咸明撤回对被告钟燕的起诉。审 判 员  胡红芳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周云飞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