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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仑商初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周国金与王永元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金,王永元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仑商初字第1807号原告:周国金,男,195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波市大榭开发区。被告:王永元,男,196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金与被告王永元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9日以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金撤回对被告王永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3元,减半收��501.50元,由原告周国金负担。审 判 长 陈建根审 判 员 沈永力审 判 员 虞国安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 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