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苏州××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与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生物饲料有限公司,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112号原告:苏州××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陆××。被告: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生物饲料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9日以被告郑××下落不明,无法查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生物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苏州××生物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伟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