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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甲与张××、叶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甲,张××,叶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600号原告:叶甲。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张××。被告:叶乙。委托代理人: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甲诉被告张××、被告叶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叶乙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甲撤回对被告叶乙的起诉。本案案件鉴定费9500元,由原告叶甲负担4750元,被告叶乙负担4750元。审 判 长  楼全民审 判 员  高立群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