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甲与张××、叶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甲,张××,叶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600号原告:叶甲。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张××。被告:叶乙。委托代理人: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甲诉被告张××、被告叶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叶乙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甲撤回对被告叶乙的起诉。本案案件鉴定费9500元,由原告叶甲负担4750元,被告叶乙负担4750元。审 判 长 楼全民审 判 员 高立群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