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执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选汉与李双喜、郭三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705号申请执行人吴选汉与被执行人李双喜、郭三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19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吴选汉于2009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三民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李双鲁在外打工,长期不在家,其家庭经济困难,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198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小三执行员 刘林选执行员 杨 霖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西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