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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民终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潘兰兰与毛彦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彦江,潘兰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彦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兰兰。上诉人毛彦江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民初字第4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毛彦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毛彦江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毛彦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毛彦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