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民终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潘兰兰与毛彦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彦江,潘兰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民终字第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彦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兰兰。上诉人毛彦江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民初字第4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毛彦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毛彦江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毛彦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毛彦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丁林阳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