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高民初字第302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冯某乙、冯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高民初字第3022号原告冯某甲。委托代理人白志刚、田金良,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乙。被告冯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甲与被告冯某乙、冯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甲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素青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