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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高民初字第302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冯某乙、冯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高民初字第3022号原告冯某甲。委托代理人白志刚、田金良,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乙。被告冯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甲与被告冯某乙、冯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甲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素青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