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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诸商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永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徐军民、杨建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永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徐军民,杨建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161-1号原告:诸暨市永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东街道浣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骆春雷。委托代理人:王荣江。被告:徐军民,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应店街镇大路杨村下院1号,系诸暨市军丽建材经营部业主。被告:杨建训,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应店街镇大石岭村乌石庙159-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永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军民、杨建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永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永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禁止性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永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3元,依法减半收取1186.5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56.50元,由原告诸暨市永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 君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宣卓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