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海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民初字第40号原告:顾某某。委托代理人:施某某。被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街道环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郦某某。本院受理原告顾某某与被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间系口头买卖合同关系,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的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本案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楚熊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