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仑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杭州康乾电子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北仑赛福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康乾电子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赛福特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16号原告:杭州康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88号钱江科技大厦1013室。法定代表人:竺烽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丽丽,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北仑赛福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万泉河路8-6号。法定代表人:吴建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康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赛福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康乾电子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康乾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元369元,由原告杭州康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打字:校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16号原告:杭州康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88号钱江科技大厦1013室。法定代表人:竺烽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丽丽,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北仑赛福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万泉河路8-6号。法定代表人:吴建彬,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康乾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北仑赛福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康乾电子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康乾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元369元,由原告杭州康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尚新华二0一0年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谢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