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慈民执字第399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执字第3995号胡国权诉李厚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0日作出(2009)甬慈民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国权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厚儿系低保户,现在单身一身住在本市浒山街道万缸池弄西弄35号3-101室,无其他住处,本院认为不宜将被执行人李厚儿迁出该房屋。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定如下:本院(2009)甬慈民执字第3995号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其他住处或者死亡后,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戎安达审判员徐人卫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 震 ( 代 )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