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建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徐甲、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徐甲,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建商初字第16号原告张××。被告徐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乙、叶××。被告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徐甲、虞×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要求与被告庭外自行和解,故原告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徐甲、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33元,由原告张××负担。审判员 莫 雁 婷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上官建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