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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莱城商初字80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山东中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何迎生、吴茂平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中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何迎生,吴茂平,莱芜市煜鑫制衣有限公司,王金明,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莱城商初字805号原告:山东中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生,经理。委托代理人:尹赫,山东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霞。被告:何迎生。被告:吴茂平。被告:莱芜市煜鑫制衣有限公司。地址: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东汶南村。被告:王金明。被告:张斌。本院于2009年7月21日作出的(2009)莱城民初字第805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原告撤回对被告莱芜市煜鑫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莱芜市煜鑫制衣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平缝机30台、无线机5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亓 蕾审判员 陶洪庆陪审员 孙之海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亓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