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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瓯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叶某某、叶某某在起诉被申请人黄甲、黄乙房屋买卖合同与黄甲、黄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某某,黄甲,黄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瓯民保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叶某某。被执行人黄甲。被执行人黄乙。申请人叶某某在起诉被申请人黄甲、黄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前,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黄甲所有的座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卧云南苑5幢402室房屋,申请人同时向本院提供诉前财产保证金2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叶某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已提交了相应的保证金,其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甲所有的座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卧云南苑5幢402室(产权证号:0136603号;地号:h-16-81-402)房屋。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申请人叶某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海伟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万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