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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西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郑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31号原告:郑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75元减半收取3987.5元由郑某负担。审判员  杨志敏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