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郑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31号原告:郑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75元减半收取3987.5元由郑某负担。审判员 杨志敏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