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民执字第324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执字第3249号陈张新诉蒋学北、胡美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2009)甬慈商初字第23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张新于2009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学北、胡美芬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甬慈民执字第324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戎安达审判员徐人卫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 震 ( 代 )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