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赣0824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9
公开日期: 2020-04-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与陈小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陈小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824民初11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住所地:江西省新干县城南新区鑫桂园第10栋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4925204318。负责人:肖小红,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宁星,系该行职工。被告:陈小刚,男,1991年2月16日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江西省新干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与被告陈小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以被告陈小刚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行负担。审判员 曾建生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法官助理聂雪刚书记员刘立霞 关注公众号“”